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9) | 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是什么?
發布日期:2020-04-24 瀏覽次數:3564
第九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認為所管轄的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的規定。指定管轄,是指根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督執紀事項的管轄機關,目的在于實事求是、便捷高效地辦理監督執紀事項,屬于對一般管轄原則的補充,體現了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之間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指定管轄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管轄權平行轉移,即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督執紀事項,指定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所轄的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管轄。二是管轄權自上而下轉移,即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提級管轄是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違紀違法問題直接進行審查調查。提級管轄是對分級管轄制度的必要補充,便于處理一些難度較大的監督執紀事項。
第二款是關于解決管轄爭議和報請提級管轄的規定。管轄爭議,是指對同一監督執紀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紀檢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后,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報請提級管轄,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因規定事由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原本屬于自己管轄的事項。提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都是將管轄權自下而上轉移,區別在于提級管轄對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來講管轄權是被動地自下而上轉移,而報請提級管轄是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主動地請求將管轄權自下而上轉移。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一般管轄的分工,盡全力管好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督執紀事項。但是,當紀檢監察機關考慮到所在地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本機關的地位、能力,認為所管轄的事項確屬重大、復雜,而盡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適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