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5) 紀委監委領導體制總體要求是什么?
發布日期:2020-04-24 瀏覽次數:3217
第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本條是關于紀委監委領導體制總體要求的規定。
在黨的歷史上,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體制發生過多次變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恢復重建的各級紀委的領導體制沿用了黨的八大以來的做法,即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確定下來,此后歷次修改的黨章都延續了這一規定。
黨章第四十五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黨委(黨組)履行的監督職責包括“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規則》貫徹落實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在領導體制一章開宗明義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強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具體體現;規定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有利于保證紀委監委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帶動整個紀檢監察系統提高履職質量。
第二款規定黨委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領導的具體化,明確了同級黨委領導的職責、方式和要求,其中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是加強同級黨委領導的基本內容。黨委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還包括旗幟鮮明支持紀委監委行使職權、開展工作,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有利條件、排除干擾,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紀委監委的監督,督促紀委監委加強自身建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