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監察法】第十八集:對于涉案財物,監察機關該如何處置?
發布日期:2019-01-07 瀏覽次數:3643
為規范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
“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制作涉案財物清單。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